人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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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激励青年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拔尖人才校聘教授、副教授岗位(简称青年教授、青年副教授)设置和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公开竞聘、绩效考核、聘期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待遇

第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建设和学科发展规划,每年设立一定数量的青年拔尖人才校聘教授、副教授岗位。

第四条 受聘的青年教授、青年副教授分别享受专业技术四级岗、七级岗绩效工资待遇,同时可以申报校内其他特殊人才岗位且待遇就高。

第五条 受聘人员达到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可直接参加学校高评会或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绩,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

第七条 申报青年教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年龄不超过37周岁;

(三)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

(四)从事一线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突出;

(五)近5年自然科学类教师主持1项国家级和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人文社科类教师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课题。(海外引进人员不作要求)

(六)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教师,且近5年个人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论文、出版教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1区、2区SCI源刊各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2区SCI源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3)在3区SCI源刊发表论文6篇以上;

4)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SCI、EI收录论文12篇以上;

5)人文社科类教师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1篇以上论文,或发表SSCI、A&HCI收录论文4篇以上;

6)主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且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等奖排名前八、二等奖排名前五);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二);或获省级一等奖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或获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或获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第一);

3.第一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电子设计、广告设计、数学建模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4.获1项以上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国家质量技术标准;或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含植物新品种权)4项以上(且均排名第一);

5.作品(排名第一)在国家文化部与中国美术家协会每五年主办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会上,或在国家文化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性作品展览会上获得银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第八条 申报青年副教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2周岁;

(三)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

(四)从事一线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突出;

(五)近5年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海外引进人员不作要求)。

(六)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较为突出成绩的青年教师,且近5年个人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论文、出版教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2区、3区SCI源刊发表论文各1篇以上;

2)在3区SCI源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3)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SCI、EI收录论文6篇以上;

4)人文社科类教师在《经济研究》《管理世界》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SSCI、A&HCI收录论文2篇以上;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等奖排名前十、二等奖排名前七);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或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或获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

3.参加由教育部高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国高校教学比赛获一等奖以上;

4.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电子设计、广告设计、数学建模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者(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

5.获1项省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省级质量技术标准或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含植物新品种保护)3项以上(且均排名第一)。

6.作品(排名前二)在国家文化部与中国美术家协会每五年主办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会上,或在国家文化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性作品展览会上获得银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第九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认定的,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特别突出的学术成果,且在国内外、省内外有重大学术影响力的人员,视情况聘为青年教授、青年副教授。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根据岗位职责和申报条件,由申请人填写《江西农业大学青年教授、青年副教授岗位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书附件材料要求:

(一)附件材料目录;

(二)申请书中列举的所有科研项目、获奖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单位审核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

(三)2篇代表作论文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的复印件,以及申请书中列举的其他代表性著作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

(四)申请书中列举的SCI、SSCI、A&HCI等收录及分区情况的证明(原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

第十一条 单位推荐。单位对申请人员材料公示,对其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审,确定推荐人选,拟定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学校高评会在申请人述职答辩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人员进行评审,确定青年教授、青年副教授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聘用,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  聘期管理

第十三条 聘期3年或5年。聘用前是讲师及以下职务,聘为青年教授的聘期为5年,聘为青年副教授的聘期为3年;聘用前是副教授,聘为青年教授的聘期为3年。

第十四条 5年聘期者满3年时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由人事处和所在单位共同组织。考核程序为:

(一)个人填写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公示一周;

(二)所在单位评议,确定考核等次;

(三)学校审核。

第十五条 青年教授、青年副教授需分别完成学校规定的正高、副高职称的工作量任务。

第十六条 青年教授、青年副教授在聘期内如符合申报条件,应积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两次参评未通过人员则自动回到原聘岗位,按原聘岗位发放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青年教授、青年副教授获评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后,其聘用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青年教授合同。

第六章 

第十九条 “论文”是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按实际共同作者数量进行折算。

第二十条 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一条 选聘条件中的“近5年”和申报年龄均计算至选聘前一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SCI收录论文分区以中国科学院公布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表为准。论文分区以当年杂志分区情况为准。1篇1区SCI源刊发表论文=2篇2区SCI源刊发表论文=4篇3区SCI源刊发表论文=8篇其他SCI、EI期刊发表论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人事处、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3月29日